“綠化”稅制,既要著眼于優化原有稅制,更重要的還是設立獨立的環境保護稅,發揮其核心和主導作用,構建綠色稅制,促使環境污染外部成本內在化,從而減少污染排放,改善環境質量。
醞釀和討論已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保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施行。這是黨的十八大后出臺的首部單行稅法,進一步彰顯了我國全面協調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強決心和信心。
《環保稅法》出臺歷經十年,兩次審議。縱觀《環保稅法》立法這十年,稅種名稱經歷了由“環境稅”到“環境保護稅”的變化,更加凸顯環境保護稅的環境保護目的。之所以經歷了10年時間,一方面,由于環境問題專業性強,而作為計稅依據的污染物排放量確定十分復雜,研究論證確定污染物排放量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經過了一段時期,體現了我國立法工作的科學性;另一方面,稅收負擔問題成為立法工作中的核心問題。如何在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間取得均衡,這是環境保護稅研究制定的難點和關鍵。
《環保稅法》的出臺不僅有利于污染防治,還在促進稅制綠化、優化稅制結構等方面具有積極的意義。
首先,環境保護稅的出臺成為我國稅制綠色化進程的重要里程碑。長期以來,我國與環境直接相關的稅費主要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資源稅、排污費等,并沒有設立針對環境保護的獨立型稅種。盡管上述稅費政策在促進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作用范圍窄、調節力度弱的問題日益顯現,不能滿足我國環境保護形勢需要。建立我國綠色稅制,勢在必行。“綠化”稅制,既要著眼于優化原有稅制,更重要的還是設立獨立的環境保護稅,發揮其核心和主導作用,構建綠色稅制,促使環境污染外部成本內在化,從而減少污染排放,改善環境質量。實踐證明,“綠化”稅制對改善環境質量,減少污染以及促進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次,環境保護稅的出臺有利于我國稅制結構的進一步優化。我國現行稅制結構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雙主體、其他稅種配合發揮作用的稅制體系。一直以來,在對食品和勞務、所得、資本等課以較高稅收的同時,對大量的污染和資源消耗行為不征稅,使稅制中未能真實反映商品和勞務的環境成本,卻抬高了應鼓勵的如投資、服務等經濟行為的價格,稅制結構有待進一步優化。近年來營改增年均減輕企業稅負約5000億元,環境保護稅在這一減負空間下進入,恰好體現了OECD國家在環境稅制改革中所倡導的“收入中性原則”,即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將稅基由勞動所得、資本所得轉向環境污染,納稅人不會因為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而增加額外負擔。在穩定宏觀稅負的同時,實現部分稅負從勞動、資本所得向污染的結構性轉移。這種轉移對于進一步優化我國稅制結構、提升經濟增長質量具有積極作用。
第三,環境保護稅的出臺有利于理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上的事權財權關系。原有排污費收入按1∶9實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環境保護稅出臺后,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將不參與環境保護稅收入分成,全部作為地方收入。此安排有利于促進理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上的事權財權關系,促進地方政府承擔更多的環境治理以及監督企業減少污染排放的職責。
第四,環境保護稅的出臺有利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強化預算約束。按照預算法規定,稅收收入應納入一般的公共預算管理,統籌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與支出掛鉤。環境保護稅收入的使用也將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納入一般公共預算進行管理,較原有排污費收入使用更為規范。雖然環境保護稅收入使用不采取專款專用的方式,但是由于負有環境主體責任,地方政府也不會降低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投入力度。
第五,環境保護稅的出臺對其他領域的相關改革起到示范作用。作為黨的十八大后出臺的首部單行稅法,《環保稅法》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取代現有針對排污行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將其與部門利益脫鉤,以及更加規范地使用稅收收入。這一系列的改革舉措是我國“稅收法定原則”的良好體現,不僅會使保護環境的稅收調節更加合理、透明和有效,也會對其他領域的相關改革起到示范作用,引發更多的“法制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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